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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0924民初135号

杨婕与张菊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婕;张菊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0924民初135号原告杨婕,女,汉族,1971年1月1日生,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委托代理人周永荣,云南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荣,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菊芹,女,汉族,1947年5月2日生,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临沧市镇康县。委托代理人冉恒蔚(系被告张菊芹的孙子),男,傣族,1991年2月8日生,公务员,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临沧市镇康县。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杨婕与被告张菊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开庭过程中杨婕以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菊芹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婕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有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婕撤回对被告张菊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婕承担。

审判长  柍进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字红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