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0924民初135号原告杨婕,女,汉族,1971年1月1日生,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委托代理人周永荣,云南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荣,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菊芹,女,汉族,1947年5月2日生,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临沧市镇康县。委托代理人冉恒蔚(系被告张菊芹的孙子),男,傣族,1991年2月8日生,公务员,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临沧市镇康县。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杨婕与被告张菊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开庭过程中杨婕以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菊芹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婕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有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婕撤回对被告张菊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婕承担。
审判长 柍进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字红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