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11号
原告:陈国成。
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文超。
委托代理人:彭庆举,沧州市新华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洪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成与被告彭文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文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成撤回对被告彭文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陈国成负担。
审判员 朱金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