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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386号

张勇诉岳彩风、李培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勇,岳彩凤,李培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张勇。被告岳彩凤。被告李培永。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威,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勇诉被告岳彩风、李培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韩 蕾

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