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张勇。被告岳彩凤。被告李培永。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威,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勇诉被告岳彩风、李培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韩 蕾
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