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998号
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77221282P(1-1)。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秀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康凤,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秀才、康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秀才、康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26元,减半收取4413元,由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