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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220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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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220号本院在执行曾耀国与林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林志敏(公民身份证号码)持有淄博华硕投资有限公司的33%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60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委托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赵党国

审 判 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