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201号原告辜飞阳,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碧云、曾惠珠,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镇鑫,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小艳,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辜飞阳与被告周镇鑫、林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周镇鑫价值774626.67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原告并已提供原告辜飞阳本人名下位于厦门市开元区东浦路X号之一X室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原告提供的担保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周镇鑫价值774626.67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冻结原告辜飞阳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原告辜飞阳名下位于厦门市开元区东浦路X号之一X室房产。本案财产保全费4393元,由原告辜飞阳负担;原告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跃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