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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寿执字第148号

单吉阁与山东省寿光市玉果大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吉阁,山东省寿光市玉果大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148号

申请人:单吉阁

被执行人:山东省寿光市玉果大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玉权申请人单吉阁申请执行山东省寿光市玉果大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寿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寿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树立执行员  黄 振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