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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3823号

沈伟珍、王嘉昊等与蒋云凤、王伟民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沈伟珍;王嘉昊;王瑞民;蒋云凤;王伟民;王莉民;王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3823号申请执行人沈伟珍,女,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王嘉昊,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王瑞民,女,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蒋云凤,女,192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伟民,男,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莉民,女,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王忠民,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9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5日以(2016)沪0115执382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蒋云凤依法继承的上海市海潮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地产,并责令蒋云凤、王莉民、王忠民在2016年4月10日前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304,1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云凤依法继承的上海市海潮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龚德华

审判员 安文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