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3823号申请执行人沈伟珍,女,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王嘉昊,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王瑞民,女,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蒋云凤,女,192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伟民,男,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莉民,女,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王忠民,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9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5日以(2016)沪0115执382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蒋云凤依法继承的上海市海潮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地产,并责令蒋云凤、王莉民、王忠民在2016年4月10日前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304,1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云凤依法继承的上海市海潮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龚德华
审判员 安文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