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75-4号
申请执行人:马淑英,女,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薛永华,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永华在交通银行62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