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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8173-1号

张翠英与位敬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翠英,位敬朝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8173-1号申请人张翠英。被申请人位敬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翠英与被申请人位敬朝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817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判决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位敬朝驾驶的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进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