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6717号原告李林娟。委托代理人黄勇,上海千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顾银林。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林娟诉被告上海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姚伟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惠堡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