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171号原告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漓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秘波海,执行董事。被告烟台泰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永安路53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12200010476。法定代表人王书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泰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烟台正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