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441���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瑞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自:
王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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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441���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瑞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