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092号原告张丽华,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刘丽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实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周本财,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与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丽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晓冬
代理
审判员 杨顺利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