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312号原告罗×,女,1953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周×,男,1944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学 来自
罗×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312号原告罗×,女,1953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周×,男,1944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