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45号申请人张成武。被申请人毕桂海。
申请人张成武与被申请人毕桂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毕桂海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东兴
审判员 聂志军
审判员 崔明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恩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