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357号原告华坪县中心镇腾龙汽修厂,注册号530723600132166,住所地云南省华坪县中心镇河西村**。经营者严世华。委托代理人蒋波,男,汉族,现年43岁,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绍涛,男,住云南省宁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华坪县中心镇腾龙汽修厂诉被告蒋波修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华坪县中心镇腾龙汽修厂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坪县中心镇腾龙汽修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7元,减半收取1063.5元,由原告华坪县中心镇腾龙汽修厂承担。
审 判 长 张忠伟
代理
审判员 王陈斌
人民陪审员 任 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洪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