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077号原告张治军,男,出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被告雪胜利,女,出生于1954年2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军诉被告雪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治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