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王传煜���被执行人许磊。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传煜与被执行人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福
审判员 邓洪军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