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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722号

任世清与张福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1-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世清;张福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2民初722号 原告任世清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乃义,系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福志男,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世清与被告张福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世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世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任世清承担。

审 判 长  于 棣

审 判 员  苏丽娟

人民陪审员  董 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