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2民初722号 原告任世清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乃义,系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福志男,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世清与被告张福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世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世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任世清承担。
审 判 长 于 棣
审 判 员 苏丽娟
人民陪审员 董 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