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716号
原告:闫有成,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西尚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鞠志宝,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有成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西尚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有成于2016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瑞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