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586号原告林炳果,男,1965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云川,男,1974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果与被告苏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炳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碧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