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枫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执行人王孝书,女,汉族,196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四川省。被执行人贾xx,女,汉族,2003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陈德超,女,汉族,1934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孝书、贾小蓉、陈德超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499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孝书、贾小蓉、陈德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孝书、贾小蓉、陈德超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王孝书、贾小蓉、陈德超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726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孝书、贾小蓉、陈德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2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贺露红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李高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