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郭锦超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泾源食品厂、淄博泾源塑料厂、淄博市淄川仪表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郭锦超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泾源食品厂、淄博泾源塑料厂、淄博市淄川仪表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泾源食品厂、淄博泾源塑料厂、淄博市淄川仪表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郭锦超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郭锦超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6242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郭锦超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