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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民初1037号

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兴发、郑兴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兴发;郑兴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81民初1037号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水墨中国小区商业**楼。组织机构代码:67089498-X。法定代表人施品潮,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80年9月生,住山东省曲阜市,系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兴发,男,汉族,1978年11月生,医生,住腾冲市。被告郑兴娇,女,汉族,1979年9月生,经商,住腾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发、郑兴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兴发、郑兴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兴发、郑兴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兴发、郑兴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交纳。

审判员  何凤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维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