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81民初1037号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水墨中国小区商业**楼。组织机构代码:67089498-X。法定代表人施品潮,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80年9月生,住山东省曲阜市,系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兴发,男,汉族,1978年11月生,医生,住腾冲市。被告郑兴娇,女,汉族,1979年9月生,经商,住腾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发、郑兴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兴发、郑兴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兴发、郑兴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兴发、郑兴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腾冲璀璨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交纳。
审判员 何凤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维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