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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975号

李向东与郑明德、闫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向东,郑明德,闫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975号原告李向东,农民。被告郑明德,农民。被告闫万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郑明德、被告闫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郑明德、被告闫万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东撤回对被告郑明德、被告闫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向东负担。

审判员 于 建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