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975号原告李向东,农民。被告郑明德,农民。被告闫万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郑明德、被告闫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郑明德、被告闫万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东撤回对被告郑明德、被告闫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向东负担。
审判员 于 建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