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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恢00077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某,沈阳X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0007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四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