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谯岚,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薛竞祥,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柯鹏飞,男,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王谯岚与薛竟祥、柯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皖1102执2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柯鹏飞的银行存款634193.33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柯鹏飞银行存款634193.3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