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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53号

高国华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国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法定代表人宋振强,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芳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延安宝塔区百米大道。本院在执行高国华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赔偿原告高国华73548.4元,案件受理费1200、鉴定费4080元,由原告高国华、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各承担264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履行完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1200、鉴定费4080元申请执行人高国华与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各承担了2640元;执行费1200元申请执行人高国华与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各承担了600元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