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刑更148号

马二洒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48号罪犯马二洒,男,1966年1月7日生,回族,甘肃省临夏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临县刑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1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6次,获积分4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二洒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金   瓶

审判员 马斌

代理

审判员徐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丽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