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6486号罪犯王顺达,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7)昆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顺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顺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顺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顺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