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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1812号之一

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屠建卿,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夏继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沪JLXXXX、沪ACXXXX、沪AGXXXX小型汽车三辆,查封期限至2017年9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至2019年1月17日。上述车辆正在拍卖过程中。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帐户、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163、164、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佩珏

审判员  桑 斐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艳

审判长  金佩珏

审判员  桑 斐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