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21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环球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80号。法定代表人周新良,总经理。被告赵青海,系威海市海港大厦1298B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环球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青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善斌
代理
审判员 许 萍
人民陪审员 刘瑞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东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