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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财保7号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认定被申请人非法经营与文育林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文育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财保7号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委托代理人:董旭峰。

被

申请人:文育林。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被申请人催告履行,但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育林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