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财保7号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委托代理人:董旭峰。
被
申请人:文育林。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被申请人催告履行,但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育林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