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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645号

张珍珍与白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珍珍,白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645号原告张珍珍,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小生,又名白金生,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珍与被告白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珍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珍珍负担。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