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645号原告张珍珍,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小生,又名白金生,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珍与被告白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珍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珍珍负担。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