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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457号

罗荣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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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57号罪犯罗荣龙,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翠屏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告人罗荣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荣龙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荣龙在服刑改造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荣龙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荣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西苓

审 判 员  骆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