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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6736号

夏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夏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6736号罪犯夏欢,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

二○○九年二月十日作出(2009)昆刑三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欢犯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夏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五月五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5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夏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夏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