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106号申请人蒋纳(曾用名蒋娜),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蒋雨辰,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曹国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申请人蒋纳、蒋雨辰以被申请人曹国华欠其借款130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国华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东绥芹菜沟林地5145亩。申请人蒋纳已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曹国华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东绥芹菜沟林地5145亩;
二、查封申请人蒋纳(曾用名蒋娜)所有的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本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