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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963号

董桥凤申请执行董黎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桥凤,董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963号申请执行人董桥凤,女。被执行人董黎明,女。董桥凤申请执行董黎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湖民初字第0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黎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9日,董桥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董黎明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董黎明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02394号执行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