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44号申请人乔凤琴。被申请人张云贞。被申请人刘坤平。申请执行人乔凤琴与被执行人张云贞、刘坤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8立案执行。现由于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处理完毕确定其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跃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