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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44号

乔凤琴与张云贞、刘坤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凤琴,张云贞,刘坤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44号申请人乔凤琴。被申请人张云贞。被申请人刘坤平。申请执行人乔凤琴与被执行人张云贞、刘坤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8立案执行。现由于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处理完毕确定其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跃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