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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3496号

陈瑞三与邱庆林、郑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瑞三,邱庆林,郑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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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496号

原告:陈瑞三。

被告:邱庆林。

被告:郑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郭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瑞三诉被告邱庆林、郑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瑞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由原告陈瑞三承担。

审判员  贾丽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