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463号原告付艳梅被告齐光辉本院审理的原告付艳梅诉被告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艳梅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玉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