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047号原告时××,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恩会 搜索“”
时××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047号原告时××,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恩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