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闵雪芳,女,194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杰,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丹,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闵雪芳申请张杰、杨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2015)上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杰、杨丹支付申请人闵雪芳人民币。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201号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宋鹏飞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宏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