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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201号

闵雪芳与张杰、杨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闵雪芳,张杰,杨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闵雪芳,女,194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杰,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丹,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闵雪芳申请张杰、杨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2015)上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杰、杨丹支付申请人闵雪芳人民币。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201号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宋鹏飞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宏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