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字第299号洛阳小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富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阳小强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公司洛阳富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找不到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2015)偃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占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