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16号
原告:李荣强。
委托代理人:张天昊、贾冀君,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金瑞。
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强与被告赵金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金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强撤回对被告赵金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李荣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津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