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民初816号

李荣强与赵金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荣强,赵金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16号

原告:李荣强。

委托代理人:张天昊、贾冀君,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金瑞。

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强与被告赵金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金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强撤回对被告赵金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李荣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津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