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执402号

袁开祥与夏增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开祥,夏增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02号

申请人:袁开祥,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夏增忠,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袁开祥申请执行夏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夏增忠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