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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787号

董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董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787号原告董某,女,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王青梅,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陈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建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连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