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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恢186号

张伟彬与刘玉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彬,刘玉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彬,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艳,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彬与被执行人刘玉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35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26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玉艳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4000元(包含执行费110元),本院遂将该笔案款扣除执行费11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1389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