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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执203号

郭某某申请执行徐某、卫辉市某某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卫辉市某某担保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1执203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卫辉市某某担保公司。申请人郭某某申请执行徐某、卫辉市某某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161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1618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赵宠福

审判员  郭新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文玉 来源:百度搜索“”